恶意透支被公诉 缓刑期内禁止当事人刷信用卡
(黄晖/绘)
早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陈福来 吴海燕)因为透支信用卡不还,宋某被提起公诉。安溪检察院在起诉中,首次建议法院限制他在一定时期内使用信用卡。
透支不还 被抓才还
宋某归案后,才把欠银行的钱连本带利结清。
据安溪检察院有关人士介绍,宋某是一名司机,他于去年4月28日在银行申领了1张信用卡,额度2万元。
拿到信用卡后,宋某频频使用。刚开始他还能按时还款,但到了去年7月4日以后,就不还了,并透支本金19971元。
此后,银行以电话催收、系统发送催款短信等方式多次要求宋某还款,但宋某仍置之不理。银行无奈之下报警。
今年8月9日,宋某归案。其家属于当月15日归还全部透支本金及利息、滞纳金等计28176元。
建议法院限制其用卡
近日,安溪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宋某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对他发出禁止令,限制他在一定时期内使用信用卡。这也是安溪检方首次对类似的案件提出这样的建议。
在量刑建议中,检方建议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若符合监管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并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内使用信用卡。
据悉,去年安溪检察院只受理一件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案,今年仅8月份就受理8件8人同类型的案件。该院经调研审查后认为,很有必要建议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发出禁止令。“这样做,也起到一个预防的作用,让那些持卡人有所顾忌。”办案的检察官介绍。
禁止令具有震慑力
“禁止令绝不是一纸空文,违反该令的,缓刑有可能被撤销。”检察官表示。
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对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罪犯,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而在以前,对犯罪分子后续的教育矫正并没有明确的依据,也不能强行限制某些活动。禁止令写入刑法,操作性更强,一旦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缓刑期间再从事“危险”活动,将被再次处罚或撤销缓刑。禁止令还可以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他们再次危害社会。可以说,禁止令有很大的震慑力。
据悉,安溪县检察院从2011年以来,共向安溪县法院提出量刑建议1013件,被法院采纳935件,采纳率达到92.3%。去年,该院曾在受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中,针对其中一名被告人常上网受到不良影响的特点,建议法院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间出入网吧。法院最后依法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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