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民生> 拍案说法 > 正文

晋江一男子酒后驾驶“电驴” 被判拘役两个月

qz.fjsen.com 2012-10-29 14:50  胡志法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晋江经济报10月29日讯(记者 胡志法)“我开的是电动车,又不是机动车。”殊不知,超标的电动车就属于机动车范畴。昨日,记者从晋江市法院获悉,今年来已有多起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者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

10月3日晚7时许,林某酒后驾驶一辆电动车,行至池店镇新店村路口时,被公安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测,林某涉嫌醉驾,警方依法予以刑拘。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据此判处林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获知判决结果后,林某后悔地说,“我以为电动车就是非机动车,醉酒驾驶不至于被拘役这么严重。”

那么,林某驾驶的电动车为何按机动车论处?据法官介绍,国家标准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除具有人力骑行特征外,国家标准还规定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装备质量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经鉴定,林某所骑电动车装有蓄电池、电机,质量超过40Kg,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已属机动车范畴。

交管部门指出,超标电动车速度快,刹车性能相对较差,遇到紧急情况不容易刹住;骑车人安全意识薄弱,抢占机动车道、反道逆行、闯红灯、违法带人等行为很常见,这些因素使得电动车成为严重的交通隐患。酒后上路一吹风,酒劲很容易上头,导致驾驶人反应能力不足,四肢不听使唤,容易摔倒和发生碰撞,进而引发交通事故。

责任编辑:陈小妮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