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找承运整车货被拐跑 中介应承担一定责任
为了赚点信息费,阿政(化名)在网上随便搜了几个货运电话给客户,不料,客户托运的几万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了。
阿政在一家物流中介信息部上班。前阵子,他接了一张单,客户要运一批四五吨的塑料到外地,让阿政帮忙联系货运公司。
“只是提供几个货运电话,就能赚近百元的信息费。”阿政一口应承下来,他随即打开网站,将招车信息发到了网上。不久,有人电话跟他联系可承运。阿政将手机号码提供给客户,让双方自行联系。
谁知,货物却在运输过程中整车丢失了。客户报了警,但货物仍没追回来。客户称,货物价值四五万元,阿政极度不负责任,才导致他货物丢失,因此要他赔偿损失。
“我只是提供电话而已,并不是我载丢了货物,我该赔偿客户的损失吗?”阿政向早报法律顾问团咨询。
杨伟良律师:本案涉及的是一个居间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说,如果居间人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居间合同的订立是以委托人和居间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人让居间人给其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是基于相信以居间为职业的居间人能为委托人订立合同提供真实而便捷的途径。同时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如能促成合同订立便能取得酬金,因此居间人为取得报酬理应认真履行职责,尽职为委托人服务,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居间人在履行合同的同时应当符合合同法总则中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应在自己能力所及范围内谨慎、尽责地办理居间事务。阿政在受客户委托为其寻找承运车辆过程中,只是在网上发布招车信息,随后就把承运人电话给委托人,让双方自行去联系,他作为居间人未能认真履行必要的、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阿政若是以物流中介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中介合同的,他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则物流公司应承担作为居间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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