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出台奖励新办法 省级见义勇为英雄奖12万元
早报讯 (记者赖劲松)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已正式出台《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今后获得“省级见义勇为英雄”的,每人可颁发奖励金12万元,而设区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也将颁发不低于3万元的奖励金。
据了解,此次为了贯彻实施《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依法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我省专门制定出台了表彰奖励暂行办法,明文规定“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由县级以上政府授予并颁发奖金;“见义勇为英雄(群体)”由省政府授予并颁发奖金。
凡是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贡献的,或者是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主动抢险、救灾、救人,作出贡献的,均可得到由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嘉奖并颁发奖金。
而在见义勇为中壮烈牺牲或者严重伤残,情节特别感人,或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特别勇敢,贡献特别突出的,由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荣誉称号。
该办法还明确了表彰奖励金标准:(一)授予“省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荣誉称号的,每人颁发奖励金12万元;授予“省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的,每人颁发奖励金10万元;给予嘉奖的,根据其表现和贡献,分三等进行奖励:一等每人奖8万元;二等每人奖7万元;三等每人奖6万元。(二)被设区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颁发不低于3万元的奖励金。(三)被县(市、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金。
按照要求,我省各县(市、区)对见义勇为人员要注重平时形式灵活多样的表彰奖励,发现一起表彰一起,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形式进行集中表彰;各设区市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确定市级表彰对象,并将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推荐为省级表彰的人选;省级表彰会每年第四季度召开,并将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推荐为全国表彰人选。
我省还特别强调,对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或者相关利益的,由原授予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励及其他相关利益,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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