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民生> 拍案说法 > 正文

两次性侵未成年少女 晋江一男子获刑三年半

qz.fjsen.com 2012-12-24 10:45  胡志法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晋江经济报12月24日讯(记者 胡志法)看到邻家小姑娘长得清纯可爱,在陈埭某鞋厂上班的男子简某蠢蠢欲动,先后两次欲强行奸淫小姑娘。日前,晋江市法院作出判决,简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简某来自江西,今年35岁。今年7月份,简某到陈埭某鞋厂上班。几天之后,他发现同一层宿舍楼一个漂亮的小姑娘小月(化名,1998年出生)与父母同住在宿舍。简某想入非非。

一天下午,简某从小月门前走过,看到小月独自一人便前往搭讪,觉得小月越看越漂亮,他按捺不住冲动,伸手摸了小月胸部,遭到小月反抗。

第二天下午,简某又找上门来。他将小月按倒在床上,脱掉小月的内外裤子。小月大声呼喊,简某心里害怕,就停了下来。

简某并未就此罢休。今年7月30日上午,简某看到小月在房间里睡觉又起色心。这一次,他将小月按倒在床上亲吻,并脱掉小月的裤子企图进行奸淫。小月拼命挣扎,简某又未能得逞。

事发后,小月家长获知此事,并报了警。7月31日下午,简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简某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此案中,简某先后两次奸淫未成年少女,本应酌情从重处理,但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处简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陈小妮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