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严管电动三轮车 无证驾驶最高拘留15天
本报讯 (记者 詹伟志 石伟琴 通讯员 许昭明)昨日,记者从石狮市交管大队获悉,石狮市公安局将在石狮市范围内加强电动三轮车交通安全管理,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将处3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据介绍,电动三轮车技术条件符合机动车管理范畴,依照机动车通行条例予以管理;不在石狮市机动车上牌目录内的,不能上牌,禁止在石狮市辖区道路上行驶。
即日起,石狮市公安局将对违法上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依法予以扣留,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规定,对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同时,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3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对无法提供相应合法证明的电动三轮车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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