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将施行 药店须配执业药师
本报讯 (通讯员 陈丽芸 记者 庄金泉 实习生 周静霞)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全面提升了药品经营企业的软硬件标准和要求,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有助于抑制低水平重复,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高市场集中度,保障药品质量。
在硬件方面,《规范》全面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着重规定计算机管理的设施、网络环境、数据库及应用软件功能要求;明确规定企业应对药品仓库采用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仓储环境实施持续、有效的实时监测;对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要求配备特定的设施设备。
在软件方面,《规范》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并对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凭证等一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出详细要求,并强调了文件的执行和实效;提高了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质管、验收、养护等岗位人员的资质要求。
针对药品经营行为不规范、购销渠道不清、票据管理混乱等问题,《规范》明确要求药品购销过程必须开具发票,出库运输药品必须有随货同行单并在收货环节查验,物流活动要做到票、账、货相符,以达到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的目的。
针对委托第三方运输,《规范》要求委托方应考察承运方的运输能力和相关质量保证条件,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委托协议,并要求通过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踪,强化了企业质量责任意识,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
针对冷链管理,《规范》提高了对冷链药品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要求,特别规定了冷链药品运输、收货等环节的交接程序和温度监测、跟踪和查验要求,对高风险品种的质量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针对医改“十二五”规划和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关于药品全品种全过程实施电子监管、保证药品可追溯和配备执业药师的要求,《规范》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应制定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制度,并对药品验收入库、出库、销售等环节的扫码和数据上传等操作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了药品零售企业的法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对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规定或者操作性要求需要更加详细、具体的内容,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相应细化的管理文件,以《规范》附录的形式另行发布,作为《规范》组成部分一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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