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人均收入提高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提高
本报讯 (记者 王金植)昨日,记者获悉,福建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4月12日起执行,今年的标准比去年提高了不少。主要原因是,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去年提高了314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提高了1188.2元。
福建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0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779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66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541元/年;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38989元/年。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055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967.2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593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401.92/年;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44979元/年。
“赔偿费用标准是根据省统计局《2012年福建统计摘要》及相关数据制定的。”市交巡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如果一个60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须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055元/年×20年=561100元进行赔偿,如果是一个60周岁以下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则按9967.2元/年×20年=199344元进行赔偿。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赔偿年限就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赔偿年限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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