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 子女要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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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陈淑华)今日起,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在社会日益老龄化的今天,这部全面修改的法规被寄予厚望。市老龄办副主任商黎霖介绍,我市目前约有老年人79.3万人,占总人口的11.6%。新法规更好地保护了老年人权益,对我市老年人而言是一大福音。
变化一 更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
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然而,这一传统如今面临挑战:比如,人口老龄化加剧,一对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妇,要承担双方父母甚至祖父母的养老任务,即使老人有养老保障,生活无忧,年青一代也面临着照料重任。此外,人口流动性增强,子女异地工作,对父母的养老“心有余而力不足”。
“诸多现代社会的新特征使得养老不再只是家庭内部的问题,而是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民生问题。”商黎霖说。这意味着现代的老年人养老以家庭为基础,政府和社会要承担更重的养老责任。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旧法中的“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同时,充实和细化了家庭成员赡养老人义务,特别是给老年人以精神慰藉的义务,即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的“家庭成员应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要常回家看望或问候老年人”。
变化二 监护人选任尊重老年人意愿
人间重晚情,为家庭为社会贡献所有青春的老年人晚年理应过得绚丽多姿。在现实生活中,却不时有子女不愿赡养老年人的不和谐现象见诸报端。以往遇到这种情况,老年人只能静待拥有同样赡养责任的子女共同商量出一个结果。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自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商黎霖认为,上述规定是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突破,主要体现在监护人的选任上首次确立“意向监护”优先,体现了对老年人意愿的尊重,也与国际上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强调“尊重自主决定权”的理念相符合。“将有许多老年人因此受益,晚年生活过得更有自尊。”她高兴地说。
变化三 农村老年人免承担筹劳义务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增加了老年人社会优待的内容,扩大了优待对象的范围。优待内容涉及为老年人办事提供便利、提供法律援助、交通优待、参观游览优待等,并免除了农村老年人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这有利于进一步营造‘敬老尊老’的社会氛围,让老年人更体面地生活。”商黎霖说。
除上述三大变化外,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有诸多新内容。如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对老年人的宜居环境有具体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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