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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从房屋上空而过被疑辐射 他要求拆除败诉

qz.fjsen.com 2013-09-02 10:04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律师点评

这两个案件,供电部门均打赢了官司。案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线路是否对公众存在健康风险

供电部门所架设的输电线路是否对市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存在危险,应以科学事实和检测结论为依据,而非主观猜想,随意作出判断。

2.涉案线路是否合法建设

高压线路从立项、规划、设计、环保等各环节都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保护。

3.对电力法律法规的理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高。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而所谓特殊情况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中,供电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是在几种线路(所有线路都会跨越居民区)中作出的最优化选择,且该线路是在与经过线路的居民充分协商下,最终由政府定夺的线路。况且,线路所经过的往往并非只有一家。

4.对“安全距离”标准的理解对于电力线路跨越房屋时“安全距离”的界定是目前争论比较激烈的问题。根据《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程》,规定了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其中涉及的距离概念有三个,即水平距离、垂直距离和直线距离。影响导线和建筑物安全的是两者之间的直线距离,水平距离或垂直距离都是为了反映两者直线距离的一种衡量方法,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水平距离或垂直安全距离的要求。当线路在建筑物侧方时,根本不存在垂直距离,此时应满足水平距离的安全要求;当线路在建筑物上方时,也不存在水平距离,此时应满足垂直距离的安全要求;当线路在建筑物侧上方时,虽然既有垂直距离又有水平距离,但只要满足其中一个安全距离,即足以保证两者的直线距离达到安全需要,因此完全不必同时满足。因此要求电力线路与建筑物同时满足水平安全距离和垂直安全距离,是对规范理解上的重大误区,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5.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房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解决“线房关系”问题时必须遵循协商原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电力线路跨越现有房屋建筑物时才需要协商解决,如果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建房屋建筑物,这就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十五条第三款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的规定,所以就不存在双方协商解决的问题,而应当予以制止。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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