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伙同他人在惠安盗窃铁路设施 获刑8年
安徽无业男子伙同他人在惠安盗窃铁路设施 获刑8年
本报讯(记者黄雅珊 通讯员洪耀宾)安徽无业男子方某成伙同他人,在惠安盗窃铁路上的接触网承力索。近日,方某成因犯盗窃罪被惠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被责令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单位赃物折合人民币17万多元。
方某成,今年44岁,安徽省芜湖市人。他和裴某保等6人(均已判刑)以及刑某宝(另案处理)预谋盗窃铁路承力索卖钱。2009年7月23日凌晨,万某钧(已判刑)驾驶出租车将他们载到福厦高速铁路惠安县黄塘镇苏塘村路段。随后,这些人用随身携带的钳子等工具盗剪了铁路上的接触网承力索4005米,并将其中3050米剪成小段,用塑料袋装好,让万某钧驾驶出租车运到泉州市区销赃给“四友”(另案处理)。据悉,经估价鉴定,3050米承力索价值170906元,造成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公司损失292055元。
2009年8月5日22时许,方某成再次伙同裴某保等8人(均已判刑)携带钳子等工具,到福厦高速铁路黄塘镇下茂村路段盗窃承力索。当他们将一条1433米长承力索的一端剪断时,被工地巡逻队员发现后落荒而逃。经估价鉴定,承力索1433米价值人民币80298元,共造成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公司损失104498元。
今年7月23日,方某成在安徽芜湖市被抓获。
惠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赃物价值人民币25120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且数额巨大,同他人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财产损毁,应当从重处罚。不过,在实施上述第二起盗窃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该起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方某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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