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民生> 拍案说法 > 正文

朋友醉酒回家出车祸死亡 请客主人被判赔8万元

qz.fjsen.com 2013-10-18 14:03   来源:泉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朋友醉酒出车祸 主人被判赔8万元

邀请朋友喝酒,不料朋友回家途中出车祸死亡,邀请者被判赔偿8万余元。这一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朋友聚在一起小酌几杯可以加深感情,但那些在酒桌上动不动就劝酒、拼酒的人可要小心了,一旦和你一起喝酒的人出了事,你也脱不了干系。 (记者吴志明 通讯员陈伟莲)

案例一

未尽注意义务

邀请者被判赔8万元

去年5月30日晚,石狮的唐某盛情邀请几位好友到大排档吃夜宵,直到次日凌晨2点多大伙才散去。期间,朋友们喝下不少酒。其中一位朋友王某驾驶助力车回家,途经香江路狮城帝苑路段时,车辆碰刮到道路南侧路沿条石,王某当场死亡。经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6.0mg/100ml。交管部门认定,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过十字路口未减速慢行造成的。

王某的家人悲痛之下,向法院请求判决当晚同桌喝酒的几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唐某作为吃夜宵的组织者,应当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近日,石狮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作为组织者,邀请王某等人同桌饮酒,应当认识到饮酒行为系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过程。唐某对同桌其他几人都应产生法定的注意义务,包括提醒、劝告义务,及时通知义务乃至协助、照顾、帮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未尽到通常人应有之义务,即应认定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之过失。

同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过量饮酒给自己驾车带来的严重后果,但他没有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同桌喝酒的其他几人均第一次与王某认识及饮酒,同时均未对王某进行劝酒或是灌酒行为,不存在过错,也未违反法定义务,故仅是判决作为组织者的唐某赔偿王某家人各项损失合计81670.5元。

案例二

朋友酒后死亡

共同饮酒人面临被起诉

今年2月11日18时30分许,宗某仕受邀到何某弟位于安溪县感德镇的家中聚餐。23时许,宗某仕醉酒后在何某弟家楼梯处摔倒。半夜,何某弟发现了摔倒的宗某仕,将其扶到沙发上,没有及时通知其家属,也没有及时将他送往医院。直到第二天,昏迷不醒的宗某仕才被送往医院,最后医治无效死亡。

目前,宗某仕家属已经委托律师,将于近期起诉9名当晚在一起喝酒的人。

律师

醉酒者出意外

组织者劝酒者也应担责

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周成铿、林耀龙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聚餐活动的参加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尽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共同饮酒人对于饮酒者醉酒后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行为,也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饮酒产生的一些行为不便,他人应对其照顾、帮助。否则,出了事,组织者、劝酒者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陈小妮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