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精准化 今年5月,惠安法院开庭审理吴某送滥伐林木案,其家人对采伐区域的山场补种桉树苗9000棵。经惠安县营林技术指导站勘测,补种的桉树苗和保留的林木已符合疏林地补植密度,地表未见明显破坏,未出现水土流失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符合从轻处理的法定情形,被告人吴某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为更好地发挥环境资源案件庭审的教育、引导、震慑等功能,惠安法院创建生态审判“2+3修复理念”。"2"即直接修复为主、替代修复为辅,"3"即施害方付费出力、专业方治理管护、第三方监督落实的工作理念。 “严格按照省法院出台的《规范‘补种复绿’生态司法修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失火、滥伐林木等案件积极探索补种令、管护令的适用,责令侵权人对所破坏的森林资源进行补种和管护,促使被告人自觉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惠安法院生态环境庭庭长黄翠煌表示,对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补种复绿的,要求其缴纳复绿管护履约保证金,由林业主管部门安排补种和管护,以恢复森林资源原有的生态容量和生态功能。 生态保护协同化 在探索建立生态司法工作机制的过程中,惠安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与森林公安等单位探索建立修复过程中保障、监督、验收等配套机制,加强监督回访,定期检查生态修复情况,以保证制度取得实效。 更新司法理念,探索推进修复性司法机制,与环保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联合推行水域、海域保护联动执法,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资源环境,尝试开展“增殖放流”、消除污染源等方式,对所破坏的环境进行整治和修复,构建生态环境的“法治保护圈”。 此外,为促进生态宣传多样化,该院还配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植树节及重大涉生态案件审判等时间节点,开展多媒体多层次多途径环保、普法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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