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居改造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大厝有机结合 苏廷玉故居一角 12日上午9点30分,坐落于鲤城区通政巷4号的苏廷玉故居再次受到关注,在掌中木偶传承人沈艺捷灵动的开场表演后,由本社承办的“百年总督府权属纠纷”直播活动准时拉开帷幕。 苏廷玉故居是一座具有百年历史的清代总督府邸,也是泉州市目前面积最大、保存较为完整的官邸,以五进五开间、燕尾脊结构官厅为主体,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洪金建 文/图 百年总督府起纠纷 一案未平又来两案 这座百年总督府,为何会有官司纠纷呢?随着直播的镜头,记者了解了其背后的故事。 1978年,泉州某部门急需办公场所,便向苏廷玉故居原产权人胡某租赁该房屋。房屋出租后,胡某将房子全权委托给亲戚林某代为管理。1982年,因原有房屋面积不够使用,该部门在房屋土地范围内新建了一栋二层“综合楼”。 自2002年之后,产权人和代管人长期对故居缺乏有效管理,而泉州市某部门也改制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A国企),办公场所迁至丰泽区,成为苏廷玉故居的实际代管人。2014年,A国企将讼争房屋转租给泉州某文化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文化公司承租后,投入资金以“修旧如旧”的方式对故居进行重修,并进行文化推广及经营。 此后,故居现产权人——胡乙(原产权人胡某二儿子)、王某(胡某大儿子之妻,其丈夫胡甲已去世)向鲤城法院起诉文化公司,要求其立即搬出故居,将房屋交还,并赔偿房屋占用期间的租金。 得知自己被起诉后,文化公司将A国企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随后,A国企也呈上一纸诉状,请求确认其盖的二层“综合楼”属自己所有,并要求胡甲、王某支付公司自1978年租用该房屋后,用于修缮、维护的费用共计10万元。 法院三案合并审理 巧解纠纷实现共赢 鉴于三起案件均围绕苏廷玉故居的租赁使用问题而引发,为减轻各方诉累,提高诉讼效率,鲤城法院将三案合并审理。 经调查发现,文化公司在古建筑修缮、闽南传统文化推广上具有一定的经验和实力;而两名现产权人长期居住在国外,且经济条件并不宽裕。为维护故居的完整性,充分挖掘其深厚的历史文化资源,综合考量、权衡各方利益,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各方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并召集现产权人从菲律宾回国,与现承租人及相关方进行调解。历经多次释明法理、讲明情理,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今年1月7日,各方当事人签署了调解协议。根据协议,现产权人胡乙、王某与文化公司重新签订一份租期15年的租赁合同,并适当调高租金,各方放弃各自其他诉求,彼此间存在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协议签署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 文化创意引进古厝 名人故居迎来新生 错综复杂的纠纷,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得以化解。承办法官对此感触很深。 承办法官张文俊说:“针对此案,首先是准确把握各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同时兼顾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他们的一致信任。二是跳出简单就当事人诉求判案的定势思维,创造性地采用增量调解方法,为当事人提供多个递进式、前瞻式的解决方案,最终实现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与保护。三是适度延伸审判职能,用活审判权,让市场活力依法依规地注入古城保护中,为古城保护和发展提供司法助力。这可能对今后处理类似问题,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此案的顺利解决,在泉州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原主任陈鹏鹏看来,是一件多方共赢的好事,他说:“像苏廷玉这样的名人故居在泉州有不少,如果衰败非常可惜。通过调解,故居得到了妥善利用,把文化创意引进古大厝,进行改造提升,此案处理得当,可作为一个经验来借鉴。” 陈鹏鹏认为,苏廷玉故居的改造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大厝有机结合,在古大厝里面可以了解到木偶、南音、金苍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让静态建筑动起来、活起来,这种形式值得弘扬和借鉴。如今,走进古大厝,还可以看见国家级乃至世界级的闽南传统建筑文化,如出砖入石、红砖白石、燕尾脊等,也可通过名人故居了解到名人更多传奇故事,可见名人故居的潜在价值是非常丰富的。 相关链接 苏廷玉(1783—1852年),字韫山,泉州府同安(今属厦门翔安区)人。嘉庆十九年(1814年)登进士第,钦点翰林庶吉士,曾任四川省按察使署布政使、总督加兵部侍郎衔等职。苏廷玉卸任回到泉州居住后,捐修泉州考亭、文昌庙、尊经阁,撰书(写)《觉世真经》《泉州府学明伦堂立匾记》等,弘扬先哲,激励后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