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民生> 拍案说法 > 正文
父母离婚四岁女儿状告父亲 索要12.6万元抚养费
qz.fjsen.com 2011-02-17 10:51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判决:

生父一次性付3万元

要求12.6万元,却只判决3万元,小白觉得远远不够今后自己的学习、生活之需,依法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小白称,父母的离婚协议,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父母的离婚协议依法并不影响我要求父亲负担我的抚养费。”小白认为,她以后需要历经14年漫长的生活、学习等方面的保障的过程,3万元远远不够。在上诉中,小白再次要求生父支付12.6万元抚养费。

这次,康某终于出现了,参与诉讼。他说,离婚时,双方已就小白的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今小白再次起诉,是王某背信弃义,无理缠讼,假借婚生女之名向他索取抚养费。“我平时以打工为生,并不富裕,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超过我的承受能力。”康某还说,若王某实在无法抚养小白,他恳请法庭将小白裁定给他来抚养。

中院认为,小白因其就学需要增加抚养费,一审判决根据她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康某一次性增加负担小白抚养费3万元,合情合理合法。

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秀钦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