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被撞车主索20万贬值费 经鉴定贬值费为2.1万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2月17日讯 豪车被撞,肇事方将车修复就行了吗?车主能否就车损引起的贬值损失向肇事方索赔?昨日,这样一起案件在石狮法院一审宣判,宝马车主索赔20万元贬值费,法院委托评估鉴定后,一审判肇事方赔2.1万元贬值费,并以保险公司未说明免责条款为由,让保险公司来埋单。
2009年11月26日晚8时许,晋江女子李某驾驶宝马,途经石狮市宝岛路时,与江西男子冷某驾驶的小车相撞,虽然人没事,可双方的车都被撞坏了。事后,双方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对事故责任及调解结果达成协议,由冷某负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双方车损。
此后,李某将宝马修好,花去11万余元,在向冷某索赔无果后,李某将冷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去年3月30日,石狮法院受理此案。
李某认为,自己的宝马是刚买一年的新车,虽然经过维修,外观恢复,也可继续使用,但车辆各方面的性能已不如从前,车辆本身的价值必然降低,因此,除索赔11万余元的维修费外,还外加索赔20万元贬值费。
冷某称,当时签协议时,并没有说到贬值问题,贬值赔偿责任不在他身上,即使要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来赔,因为“我投的是全险”。但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中均已注明,贬值损失不在理赔范围。
“事故车辆修理后引起的贬值损失,虽然保单中有免责条款,但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车主作出明确说明,车主也否认保险公司有对该免责任条款进行提示或说明,因此,本该由冷某负责的贬值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来赔偿。”本案主审法官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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