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宣判首例"危险驾驶罪"案 案发到判决历时8天
一四川男子无证醉驾伤2人,昨被惠安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罚2000元,他当庭表示不上诉;从案发到判决,历时8天

欧某当庭表示不会上诉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5月13日讯(本网记者 尤燕姿 通讯员 朱逞彬 文/图) 无证醉驾一辆无牌摩托车,29岁的四川人欧某在泉州惠安撞伤2名行人。昨日,惠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欧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介绍,欧某是我省因此罪获刑的第一人。
一审宣判后,欧某当庭表示“不上诉”。他还说,“我没有什么可辩解的。我也知道醉酒开车是一种错误,也犯了法,我没有什么要求”。据介绍,欧某在庭审中悔罪态度好,被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昨日,惠安县交警大队组织辖区各交警中队的民警及客运车辆驾驶员,到法庭现场旁听了这起案件。不少司机在庭审结束后表示,醉酒驾车的后果真的是太严重了,“以后喝酒后千万不能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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