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宣判首例"危险驾驶罪"案 案发到判决历时8天
从案发到判决历时仅8天
检察官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欧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对社会存在一定的危害性。
审判长连晓芳也表示,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宣判。记者了解到,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有以下几种类型: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连晓芳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及飙车情节恶劣的,将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一个很好的起点,法院将依法严惩,有关部门也要严查、严处,并持之以恒,加大刑罚力度,提高广大驾驶人守法的意识。
据了解,此案从案发到开庭、宣判,仅历时8天。
一审获轻判 当庭表示“不上诉”
惠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伤两名行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并赔偿受害人,在法庭上亦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2000元罚金。
当审判长宣判结束后,欧某补充了一句,“那2000元,我能不能等出来后再交?”审判长当庭表示,“可以”。之后,欧某表示“不上诉”。
审判长连晓芳称,本案中,由于欧某无证醉驾无牌摩托车,且撞伤了两名行人,所以判处拘役4个月。如果他只撞伤一名行人,则有可能仅被判2~3个月拘役。她说,这是泉州乃至全省“醉驾入刑”后审判的第一宗“危险驾驶罪”案,对被告人的量刑非常慎重。这次判决,酌情考虑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等多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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