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分配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规范石狮市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分配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石狮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狮政综〔2007〕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确保市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分配工作规范运作和顺利进行,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市住房分配工作组(含资格审查组和监督组),挂靠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负责受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及选房售房等具体工作。
二、供应对象及申购条件
(一)市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供应对象
鉴于全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分布在各镇(街道),在考虑居民生活、就业问题及目前房源紧张、财政资金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采取分批分阶段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办法,先解决市区凤里、湖滨、灵秀、宝盖等4个镇(街道)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他沿海5镇根据目前各自保障户数,就地建设保障性住房,以便于保障对象进行就地安置,减轻其生活负担,市政府在建设用地上实行划拨供应,并在资金方面给予适当补助。
市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优先保障市区凤里、湖滨、灵秀、宝盖等4个镇(街道)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市区凤里、湖滨、灵秀、宝盖等4个镇(街道)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供应对象为2010年12月31日之前户籍在石狮市区凤里、湖滨、灵秀、宝盖等4个镇(街道)辖区,且在本市连续居住5年以上常住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时户籍在本市。
(二)市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申购条件
申购家庭收入标准为上一年度年可支配收入总和低于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960元以下乘以每户常住人口(按3.38人计),即43805元/户以下;同时自有私房(含祖遗房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享有回批地、宅基地或属于拆迁未安置家庭不得申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