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不让校车罚200 泉州将换320辆非专用校车
◆链接 与校车有关的衔接性规定
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中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许多意见认为,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包括发展农村客运班线,使学生尽可能乘坐公交车上下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为使条例尽快施行,同时又给依照本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留出必要时间,不致使已按现行有关规定开行的校车停开,条例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聘用的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本文除署名外均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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