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产妇诞下宝宝后大出血死亡 卫生院判赔45万
(黄晖/绘)
小勇无缘见母亲一面,他出生当日,母亲李女士就因大出血而死亡。经认定,在产妇大出血后,院方未能及时提供血液制品,延误抢救时机,对李女士之死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一审判医院赔偿45万余元。
院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产妇大出血 院方无血提供
多年前,李女士和丈夫缪先生来到惠安崇武镇经营一家小超市。2009年,高龄的她怀了宝宝。当年10月起,定期到崇武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检查。
2010年2月16日,家人送她到卫生院待产。院方安排黄医生对她进行了问诊、B超、血液检查等。下午2时40分,因胎膜早破等情况,院方为怀孕39周的李女士办理住院。20分钟后,李女士被推进手术室,15分钟后,一名男婴诞生。下午4时,手术结束。
李女士回到病房后出现出血症状。院方在为她抢救时,需要大量血液输入,可就在这个时候,院方竟然无法提供血液!
下午5时10分,院方向家属出具病危通知书,并告知需转院抢救。
晚上7时许,李女士转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抢救。此时她病情危重,当晚11时,她永远离开了还不曾亲手抱一下的儿子。
次日,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向缪先生出具了李女士的死亡证明书。称死因是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呼吸衰竭。
鉴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缪先生一家将卫生院告到惠安县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66.5万余元。
卫生院申请进行医学技术鉴定。去年3月18日,泉州医学会的鉴定认为,李女士死因系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DIC(即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不排除羊水栓塞所致。院方在产妇出血2小时后,没有及时提供血液制品,在补充血液制品的关键时刻转院,延误了抢救重要脏器的有效循环机组织灌注,救治措施不到位。院方行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卫生院不服该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去年10月份,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与原先的鉴定结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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