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死酒驾该当何罪? 检察官:双方负同等责任
本报讯 (记者吴志明 通讯员陈福来)醉驾的撞死酒驾的,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险驾驶罪?安溪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1年12月6日20时许,刘某与四个朋友在安溪龙湖某餐馆吃饭喝酒。23时许,他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一个朋友去北石车站搭车。送完朋友后,在行至凤城镇河滨南路143号路段时,刘某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何某发生碰撞。何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刘某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且血液中乙醇浓度达95.4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行至肇事路段未能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行驶。何某血液中被检出乙醇浓度25.6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行至肇事路段左转弯行驶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经办此案的安溪检察院陈检察官介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刘某虽然无证驾驶致一人死亡,但是因事故对方也有明显违规,所以双方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构成危险驾驶罪。
安溪检察院于今年4月份提起公诉,最后,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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