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电动车发生车祸 泉州一男子被罚款判刑
本报讯 (记者吴志明)“以前不清楚,现在清楚了。”因为喝醉酒骑电动车发生车祸,张某林被丰泽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据了解,这是丰泽区第一起醉酒骑电动车被判刑的案例。
2011年11月30日凌晨,张某林到市区九一街某KTV喝酒后,驾驶一部无牌轻便电动摩托车回家,当时他已喝了一瓶多的红酒。行驶至丰泽街与美食街交叉口时,张某林的电动车与秦某虎乘坐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的司机见出了事情,驾车逃离现场,受伤的秦某虎立即报警。
民警随后赶至现场,只见张某林满身酒气,意识不清醒,呈醉酒状态。经过检验,张某林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215.81mg/100ml,属于醉驾。经过鉴定,张某林驾驶的轻便电动摩托车无人力脚踏驱动装置,装有蓄电池、电机,完全以蓄电池电源为动力驱动行驶;该车装备质量为72kg,电机最大输出功率为960w,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属于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张某林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林还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林自愿认罪并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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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办案法官介绍,国家标准规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中包括电驱动)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国家标准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除可实现人力骑行特征外,国家标准还规定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装备质量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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