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的哥因签车损"自理"协议 保险理赔吃了亏
律师:“自理”金额有争议
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王聪怀律师则认为,对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书,车损自理的金额同样存在争议。自理金额可以分三类解释:一是当事人自行协商的金额;二是保险公司估算的金额;三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
本案中,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会按照自己的解释来理解“自理”这个字眼,所以当事人就无法拿到全部的赔偿。当事人在调解时,较为严谨的表述应该为“超过法定赔偿范围的,由当事人各自承担”。
保险行业协会:车损未定别签协议
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事故发生在6时~20时期间,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各方损失无明显高于1万元,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在福建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当事人自行协商的,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快速划分理赔责任,并对被保险人实行快速理赔。
不过,保险行业协会法律工作部主任陈林提醒,当对车损评估没有把握,或者对事实有异议时,双方要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待交警勘查后认定事故责任,双方对事故认定结果达成一致时,才能按照简易程序来处理。
“但是,往往交警有时候对车辆的估损也存在误判,例如车损超出了快速处理办法的1万元。”陈主任认为,交警做出责任认定后,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办法,就是等保险公司确认可以赔多少后,再由当事人到各自的保险公司理赔。而现实中,有的车主希望快速解决理赔,就签了调解协议,且协议签得又不规范,最后只能自己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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