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时政> 泉州要闻 > 正文

泉州调整工伤保险政策 受益群体扩大至事业单位

qz.fjsen.com 2012-08-19 09:45   来源:泉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核心提示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从受益群体到报销标准等做了多处调整。□本报记者 叶舒雯 实习生 许丽生

受益群体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纳入

适用范围由原先的我市辖区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现如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其中,财政核拨(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在组织实施的第一年,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作人员2011年1月1日至《意见》发布之日期间,也能够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区别在于,已经参加工伤医疗费用统筹或工伤保险,费用支付方为工伤基金,未参加者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建筑企业

应为农民工办工伤保险

《意见》明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建筑法》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从业人员,下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我市鼓励建筑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意外伤害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待遇时,采取与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

责任编辑:庄小能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