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的哥因签车损"自理"协议 保险理赔吃了亏
车损理赔调解 要“自理”有讲究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8月21日讯(记者 尤燕姿)出租车与小车相撞,两车车损,双方报警后,在不知具体车损金额的情况下,签订了车损自理调解协议书。结果出租车修了29604元,而保险公司依据调解协议和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赔1.7万余元。
昨日,记者从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获悉,最近,不少车主遇到这类情况,跑到保险行业协会来投诉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会长李毅文表示,其实,问题不在保险公司,而在调解协议书上的“自理”二字。
车损调解协议究竟该怎么写?什么情况下要慎签调解协议?本报为此多方采访,车主们不想自己吃亏的,可得学着点。
【案例】
今年6月19日,刘某开出租车途经丰泽区东涂街地段时,与市民张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事故发生后,双方报了警,也报了保险,丰泽交巡警大队认定,双方各自担责50%,并出具了责任认定书。保险现场勘查后,并没有当场作出定损。
为此,经丰泽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出租车因本起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由刘某自理;轿车车辆维修费由张某自理;款项付清后双方纠纷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就本起事故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自理协议签完后,刘某的出租车修了29604元,张某的轿车修了6000多元。结果,刘某前去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依照交警的责任认定和调委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只给刘某赔了17800多元,剩下的11800多元要刘某自己掏腰包。
李毅文会长解释,由于调委会的协议书上写着双方的损失自理,且交警认定该起事故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所以保险公司认定双方均有责任,推定为同等责任,赔偿的办法即双方损失加起来除二后,再由双方共同分担,刘某这一方只分担17800多元,所以保险公司只理赔这一部分。
【各方说法】
交通巡回法庭:“自理”表述不规范
丰泽法院道路交通巡回法庭有关人士介绍,本案中的协议书上写明“出租车因本起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由刘某自理;轿车车辆维修费由张某自理”,协议上的“自理”是口语化的表述,不是很规范。正确的表述应为“双方各自承担,并根据保险条款进行理赔”,假如当时的调解协议这么写,则保险公司就得按条款来理赔。
李毅文会长也表示,如果协议书上填写的是“双方根据保险条款理赔”,保险公司就会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如果刘某在本案中反悔,认为自掏腰包的钱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该法庭人士认为,只能向法院申请,先撤销这份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并对自己当初签订调解协议书的行为予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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