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赡养费七旬老父状告儿子 庭审时达成和解
本报讯 (记者黄雅珊 通讯员周泽强 实习生林岚)惠安县某镇居民老陈今年70岁,因儿子小锡和儿媳阿珠没尽到赡养义务,老陈将其告上法庭。近日,经崇武法庭承办法官的倾心调解,双方在庭审时达成和解,一家人和气地走出法庭。
据悉,原告老陈与前妻庄某育有三女一男(小锡),庄某于1975年12月病故,老陈抚育子女至成年,现子女均已成家立业。1983年,老陈与同村丧偶的吴某重组家庭。双方再婚时,吴某与前夫育有两子(阿阳、阿卿)两女。之后,小锡、阿阳和阿卿三人常为赡养老陈等琐事发生纠纷。2006年7月4日,经村调委会调解,并经老陈和小锡同意,约定小锡和阿珠每月支付老陈赡养费50元。但自2008年1月起,小锡和阿珠就未再履行赡养义务。而老陈自愿放弃对三个亲生女儿的赡养要求,但要求儿子小锡和儿媳阿珠要承担起赡养义务。
诉讼中,小锡解释不赡养老陈的原因:一是因为老陈偏爱阿阳和阿卿,很少关怀他;二是老陈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小锡结婚时,老陈没有为他筹办结婚事宜,还伙同继子殴打阿珠致伤。庭审中,老陈的三个亲生女儿以及老陈的哥哥也到庭表示,老陈没有尽到做父亲的义务,认为小锡和阿珠不必承担赡养义务。
崇武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通过走访村委会成员,初步了解双方的纠纷缘由后,决定深入双方家庭,从“情”字入手进行调解。
庭审时,承办法官先后与案件当事人老陈、小锡、阿珠、老陈的三个亲生女儿和老陈的哥哥进行了沟通,取得他们的一致信任,后立足亲情,以情入手,找准调解突破口。通过法官耐心释法引导,借助当事人的亲戚做说服教育工作,消除了他们之间的怨怼情绪。夯实调解基础后,办案法官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结合当地风俗,因地制宜提出调解方案:老陈轮流与小锡、阿阳和阿卿生活居住,小锡和阿珠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给老陈(按每月800元计,老陈亲生的三女一子,已形成抚养关系的吴某生育的两子两女共同承担);老陈有权于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份居住于其与前妻所建的石结构平屋内,但该石结构平屋的权属归小锡和阿珠所有;老陈将其个人名下的承包地交由小锡和阿珠耕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承办本案的周法官解说,赡养父母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可以父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惠安法院审理家庭纠纷案件时,坚持以人为本,以情促和,尽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伤感情,同时,若原定赡养费不能维持老人的正常生活需要,当老人要求增加赡养费数额的,也应酌情尽量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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