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面积多了3.27平方米 卖方不配合办过户手续
判决:
合同有效 卖方须协助过户
多出的面积,是否就意味着可以成为卖方要求买方多付房款的理由,而拒绝过户呢?
丰泽区法院一审认为,邱女士与洪先生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共同遵守。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洪先生夫妇负有协助邱女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洪先生辩称邱女士未付清全部购房款,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法院一审判洪先生夫妇必须协助邱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对此判决,洪先生夫妇不服上诉,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点评
合同明确约定:不能变更房屋价格
客观上,该套房的面积确实比当初双方的交易面积多出了几平方米。那么,这是否可以成为洪先生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的理由呢?
这还得回归到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来。
邱女士已经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52万元购房款,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必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洪先生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双方在合同中第六条约定“本协议书所定交易价格不得因任何理由变动,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变更房屋价格的要求,或以价格作为交房过户的条件。”按照通常的理解,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者担心过户时房价上涨而导致买房者不愿意履行办理交房过户手续才会有如此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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