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未约定储藏间归属 亲戚之间起纠纷
本栏目特聘法律顾问:福建致一律师所主任杨伟良
房屋买卖协议中,并未对储藏间的归属作出具体约定。也因为如此,这几年,现房东阿铁(化名)和原房东也是亲戚的阿福(化名)夫妇闹得很不愉快。到了今年,阿铁的心总算落地了,法院判决确认,作为从物的储藏间,应当与作为主物的套房一并转让。
协议 买卖房屋 落下储藏间
1992年,阿福筹资购买了位于晋江市某单位宿舍院内一套90多平方米的3房1厅房子。
1996年3月10日,阿福与阿铁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将这套房子卖给阿铁,但协议中并未体现储藏间的归属。
据悉,当时阿铁以7.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套房子。因房子属于单位政策性建房,只有单位内部工作人员才享有购买的权利,当时不准公开买卖,因此买卖双方没有约定办理过户登记相关事宜。阿福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交给阿铁收执。
原房东 没卖储藏间 拒绝过户
阿铁拿到房子后,将它转租。因房子没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问题很多。于是阿铁提出,要阿福夫妇协助他们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遭到拒绝。
2010年,阿铁将阿福夫妇告到晋江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当初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责令他们立即协助他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但在阿福夫妇认为,卖房契约明确写明“三房一厅、厨房、浴室”,面积90多平方米,如果加储藏间,面积就有110平方米。
阿铁说,从卖房契上可看出,阿福已将这套房卖给他,而储藏间是该房的附属产品,主产品已出售,附属产品也应一起出售。再说了,储藏间不可能单独办理房产证。且在交付房屋时,阿福也将储藏间一并交付他使用,阿福在2000年间办理房产证时,储藏间也在其中,并将房产证交他收执,由此可证明,阿福是将储藏间一并出售给阿铁的。
判决 产权证包含储藏间
据悉,当初签订买房协议时,阿福方同时把房产证和土地证移交给阿铁。该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房屋状况为“住宅建筑面积96.17平方米,储藏间建筑面积13.53平方米”。
由此可见,双方在《立卖断房屋契约》中的买卖标的物包括住宅和储藏间。因该储藏间是套房的从物,由于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储藏间未作特别约定,故从物依法应随主物一并转让。
法院一审支持了阿铁的诉讼请求。阿福夫妇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没有特别约定 从物应随主物转移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鹏腾
本案的主要判决依据是从物应当随主物一并转让。
从物理上讲,主物和从物是两个各自独立的物品,但是在两个具有密切关联的物品之间,一物的作用在于更大地发挥另一物的效用,则该物为从物,另一物则为主物。正如本案的储藏间跟套房。之所以认定储藏间是房屋的从物是因为:
1.在物权登记上,储藏间是与房屋作为一个整体登记的,而且同属于一人。
2.从物理上讲,从物并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两者是可以分离的独立存在的。
3.从物是为发挥主物的效用而存在的。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约定,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故此就应当认定储藏间随房屋一并转让。
□早报记者黄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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