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一市民50年前借出祖屋 要回还得靠打官司
早报讯(记者 黄墩良)蔡某定怎么也想不到,自己旅居海外时,将房子借给他人居住,50多年后,自己要回房子是如此艰难,还得闹上法庭。
原告 旅居海外 借出祖屋
去年6月份,晋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要求归还祖屋的案件。
起诉中,原告是已年逾古稀的蔡某定,他长期旅居海外。被告一方是快90岁的蔡某炳和他的妻子张某俭。
根据蔡某定的叙述,他有一座祖屋在晋江市东石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卡号为晋地东集用(96)字第64404号,使用权人登记为父亲蔡某模和伯父蔡某源。1958年至1959年间,他旅居海外,房子长期没人居住坏得快,且同村村民蔡某炳夫妇一家需要房子住,他便将该祖屋借给了他们。
“现在我们想要回祖屋,他们不给了。”2011年,蔡某定委托他人,将蔡某炳夫妇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祖屋。这距他出借祖屋已过去50多年。
法院审查起诉后,追加蔡某定的弟弟蔡某文、堂哥蔡某书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
被告 提供家谱 欲证明自家儿子有继承份额
对蔡某炳夫妇来说,住了几十年的房屋,是有感情的。何况他们还认为自家人对该房子也享有一定的份额。
蔡某炳夫妇称,他们与蔡某定等人并非房屋借用关系。他们还称,张某俭自幼由蔡某石收为养女,此后蔡某石长子蔡某源、次子蔡某模及其他家庭成员皆先后旅居马来西亚,张某俭受兄长委托代为管理祖屋。张某俭兄长在世时承诺按风俗将两被告四子蔡某锋过继给蔡某源之子蔡某汉为嗣子继承份额;该祖屋继承人除蔡某定等三名原告外,尚有其他继承人,蔡某锋也有份额,要解决遗产纷争,应当通知所有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为此,蔡某炳夫妇还提供家谱复印件证明自己的主张。
对此,蔡某定等三原告否认张某俭系蔡某石养女和蔡某锋过继给蔡某源之子蔡某汉作嗣子的事实,并认为他们提供的家谱不能作为身份关系的证明,且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
法院 祖屋系借用 应当归还
那么到底是借出房屋引发的合同纠纷,还是蔡某锋也是该祖屋的继承人呢?这成了案件的焦点所在。
法院查明,蔡某源和蔡某模兄弟两人承祖遗房屋一座。蔡某源的法定继承人有儿子蔡某书,蔡某模的法定继承人有长子蔡某定和次子蔡某文。蔡某定在旅居国外前,将该祖屋出借给两被告一家居住。1996年12月25日,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对蔡某源和蔡某模共有的房屋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蔡某源兄弟。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房屋借用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用的房屋,合情合理,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张某俭系蔡某石养女和蔡某锋对诉争房产享有继承权的事实无法认定。
法院一审判蔡某炳、张某俭应将房屋归还蔡某定、蔡某文、蔡某书三人。
对此,蔡某炳夫妇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张某俭去世。法院追加了她的子女作为上诉人参与诉讼。
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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