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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一高中女生做实验 酒精灯倾倒爆裂多处被烧伤

qz.fjsen.com 2012-12-05 07:56   来源:泉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本报讯 (记者 黄雅珊 实习生 林岚 通讯员 黄琳琳)惠安县某学校高中女生许某在做生物实验时,因酒精灯倾倒爆裂引起燃烧致身体多处烧伤。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许某将任课老师翁某及其学校告上法院。近日,惠安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3月22日上午,高一女生许某和同学在生物老师翁某的带领下到实验室上实验课。许某移动三脚架时,不小心碰翻了尚未熄灭的酒精灯,引发上衣着火,致使脸部及双手被烧伤。后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附加2处十级。

许某认为,被告翁某为当时的任课老师,在教学活动中疏忽大意,致使实验室的酒精灯倾倒破裂引起燃烧,造成其被烧伤,应负赔偿责任。而翁某是在执行教学任务中致其毁容的,所以学校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学校和任课老师翁某认为,本起事故纯属意外事故,任课老师和学校已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翁某的教学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若需要承担责任,也应由学校承担。

惠安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校在组织未成年学生开展生物教学实验活动中,应将实验过程包括酒精灯的正确规范使用等安全注意事项向学生讲解,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但是,该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本案系发生在学校教学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时原告属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翁某作为任课老师,执行学校的教学工作任务,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学校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学校在组织学生开展诸如教学实验、集体活动的过程中,要尽到对学生安全的教育、管理职责,防止意外事故和因管理失当对学生造成伤害。作为学生要服从学校的管理安排,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家长也要加强安全教育,共同防范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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