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肉店开业后连遭泼粪 疑因价格低同行嫉恨
管理方
泼粪太过偏激 召集肉贩协商解决
石崎农贸市场管理所副所长王志超证实,其他肉贩确实对珍新食品有意见。王志超介绍,市场内共有48家猪肉摊,一些摊主找管理所反映过几次,近段时间还因此拒绝缴管理费。“本来说好这几天协调的,没想到发生这种事。他们确实搞得太偏激了。”
王志超表示,现在是市场经济,市场开放,价格也放开了,只要销售商不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就是合法的。发生泼粪事件,主要是双方没沟通好,接下来会请这些猪肉商代表,与珍新食品坐在一起好好协商解决此事,也希望珍新食品考虑其他摊贩的感受。
对此,珍新食品总经理汪恒波说,他也愿意跟其他摊贩保持良好关系,但市场经济本身允许竞争,只要售价超过成本价,就不是倾销,不应该有过多的人为干预,“我也无法将公司经营模式改得面目全非”。
昨日鲤城公安分局金龙派出所接警介入调查。
警方:
泼粪涉嫌故意损坏财物
昨日下午,金龙派出所民警介绍说,泼粪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至少是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此事应该是由利益冲突引起的,目前具体情况警方还在调查中。因为没有监控,摊贩不配合,调查也存在一定难度。
律师:
售价高于成本非不正当竞争
对于此事,早报法律顾问团成员张传江表示,通过提供更好的服务,让利消费者,只要售价高过成本价,经营者有利润,不管利润多少,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不是倾销行为。其他商户如果互相约定售价,搞起所谓的价格同盟,损害消费者利益,反而是不法行为。
而其他商户若采取这类过激行为,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合法经营,就触犯法律。如果此次受破坏的财物价值比较大,泼粪方甚至要负刑事责任。即使损失小,也要受行政处罚。
据悉,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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