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自燃遭拒赔车主告赢保险公司 系全市首例
伪造车主签名 保险公司坚称无责任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称黄先生的小车未投保自燃损失险,该小车自燃不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保险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一份《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以证明自己尽到告知义务,即已告知黄先生“车自燃纳入责任免除范围”。
“我根本没在这份投保单上签名。”看到投保单上有自己的签名,黄先生一眼就认出这不是自己的笔迹。保险公司则坚称是黄先生的笔迹。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投保单上的签名进行鉴定,答案很快揭晓,投保单上的签名非黄先生所写。法院因此认定,保险公司未能确实履行告知义务,即未告知“将自燃险纳入责任免除的范围”。
未履行告知义务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经过审理,近日石狮市法院一审宣判此案。法院认为,黄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双方之间形成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黄先生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自燃,全车报废,保险公司未就《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所载责任免除的条款,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黄先生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对保险公司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付黄先生40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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