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信息工程建设市场 促进“智慧泉州”发展
日前,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国内率先专门规范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政府规章,也是我省信息化建设领域的首部重要立法。泉州市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市政府已明确泉州市信息化局作为全市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管的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也已确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工作。《办法》已在11月20日《福建日报》第4版全文刊发,泉州市信息化局在“泉州信息化”网站(网址:www.qzit.gov.cn)发布。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行为规范?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什么样的监督管理职责?市信息化局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题逐渐凸显 亟待加强监管
随着泉州市信息化的深入发展,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日趋繁荣,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影响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一是监管体系不健全,没有明确承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缺少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造成监管缺失。二是工程质量堪忧,信息系统工程初检合格率不高,潜在问题较多,有些系统建成后无法满足业主单位的实际需求,面临未正式使用就需要升级改造的问题,给业主单位带来损失。三是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有待规范。不具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专业资质承揽工程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挂靠他人资质承揽工程,设置技术壁垒排斥新技术应用,不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或者不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建设活动等行为时有发生。
《办法》的出台,不仅健全了省、市、县三级监督管理体系,还全面规范了信息系统工程咨询、策划设计、招标代理、集成、检测、监理等全过程行为规范,同时通过实行信用制度管理,促进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自觉守法经营,对于提高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推动信息化发展、进一步巩固推广近年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成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明晰法律义务 规范执业行为
按照《办法》规定,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办公自动化系统、楼宇监控系统、高速路电子收费系统等都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工程。
《办法》重点规范的是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执业行为,即规定从事信息系统工程咨询、策划设计、招标代理、集成、检测、监理等活动的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什么样的法律义务。这些义务规范是建立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基础,各市场主体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义务,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所有市场主体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所承揽的业务。即咨询、策划设计、集成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检测、监理业务。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解释,“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办法》规定,所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这为打击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两种常见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了以上所有市场主体的普遍性义务规范外,《办法》还对一些市场主体的特别义务进行了规定,如咨询、策划设计单位不得参与同一工程的监理工作,招标代理单位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相关建设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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