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做亲子鉴定男子不认非婚生儿 被判承担抚养费
□法官点评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分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此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能够证明洪某与孩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最直接的证据就是亲子鉴定。法庭也认为有必要要求洪某进行亲子鉴定。洪某极力否认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但涉及亲子鉴定的时候,却经法庭多次传票传唤仍拒不到庭,也拒绝提供样本进行亲子鉴定,有悖常理。
基于双方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而洪某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与孩子存有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故法院推定洪某与孩子的亲子关系成立,洪某作为孩子之父应依法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龙湖人民法庭 曾摩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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