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毒豆芽”案二审维持原判 老板获刑四年
本报讯 (记者 吴志明 黄雅珊)因生产有毒食品,“毒豆芽”老板吴某贤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吴某贤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决定维持原判。
去年3月份,本报记者连续几天暗访鲤城、丰泽6家生产“毒豆芽”的黑作坊,市食安办等部门迅速采取统一行动,进行查处。
今年41岁的吴某贤是南平市松溪县人,两年前涉足豆芽生产。2010年5月,吴某贤在其承租的丰泽区华大街道后路村知青楼设立丰泽区绿之缘豆芽厂,生产豆芽出售至市区各菜市场。为使豆芽防腐、增白,提高销售量,去年3月22日,吴某贤向他人购得3包非食用连二亚硫酸钠(俗称保险粉),将其加入水槽内用于浸泡成品豆芽。
接到群众举报后,本报记者介入调查并曝光,引起相关部门重视。2012年3月24日,市食安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等部门统一行动,当场查获保险粉75公斤,豆芽成品、半成品14133公斤,并将正在生产豆芽的吴某贤抓获归案。经福建省卫生厅鉴定,吴某贤所生产的豆芽可能导致食用者严重食物中毒。
之后,丰泽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有毒食品罪,依法对吴某贤提起公诉。
丰泽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贤生产的“毒豆芽”亚硫酸盐严重超标,有可能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给食用者造成极大的危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吴某贤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吴某贤当庭表示将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近日法院二审作出判决,决定维持原判。
据了解,吴某贤是近年来我省因生产、销售“毒豆芽”被判刑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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