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版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浮出水面 已有两家获批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4月24日讯(记者 林淑芳 陈冷冷)近日,泉州市政府下发《关于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泉州版“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浮出水面。业内人士认为,这标志着泉州将民间资本引向规范化、阳光化取得了重要进展。目前,泉州市已经批准了两家资本管理公司,但仍处于筹备阶段,尚未正式对外营业。
把民资引上地面 可私募筹集资金
按照《指导意见》的解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要是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域仅限于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其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如果拥有10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它们囊括的将是至少100个股东。”泉州一名金融业资深人士告诉记者,假设每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亿元,那么10家就集合了10亿元民资。通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以将股东及股东关联人的自有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将部分民间地下借贷资金引上地面。
除了股东的自有资金外,还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补助资金,也可以向外通过私募形式筹集资金。不过,股东额外增加及私募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原始资本净额的4倍。
仅限区域内投资 不玩空对空游戏
《指导意见》提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金原则上用于对区域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项目进行投资,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区域外从事投资等经营活动,不得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交易,不得以企业的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这一规定,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排除出“空对空”的金融游戏。《指导意见》特别提出,“试点期间,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的项目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本净额的25%。”
《指导意见》还规定,实行市场化审慎经营原则,坚持分散、审慎,实行项目投资限额管理制度,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完善决策议事机制,由总经理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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