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被撞索贬值费车主败诉 新规不支持“贬值损失”
【释法】新规去年底施行 不支持“贬值损失”
本案一经办律师称,近年来,不少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后,提出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诉求,由于一直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因此全国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判法不一。不过,去年12月21日,最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施行,车辆“贬值损失”不纳入赔偿范围。
根据《解释》第15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延伸】交通事故赔偿 新规亮点速递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卓光勇律师,从事交通事故赔偿及保险合同纠纷类案件多年。交通事故赔偿新规还有哪些亮点,来听听他的解读。
1.报废车肇事,所有转让人均需担责
关于报废车、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已明确规定,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审判实践中,更多的是肇事的拼装车、报废车已经过多次转让,这种情况下是否所有转让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请求报废车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也就是说,所有转让人均需承担连带责任。
2.无证或醉、毒驾伤人的,交强险当赔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下3种情况致他人受伤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一是无证驾驶,二是司机醉驾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三是司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此前,这3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免赔,一直有争议,各地法院判法不一。
3.保险公司拒保,出事故要赔偿
此次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卓光勇称,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常见,但当前,大多保险公司摩托车交强险业务赢利不多,保险公司有时会以消极态度对待摩托车交强险投保,因此,如果摩托车主在投保遭拒时,要注意收集保险公司拒保的证据(如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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