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用银行卡取钱赚抽成 安溪一男子被判四年半
炎平/制图
银行卡及卡里的钱从哪来?
面对警方和法官的追问,李某福坚称只见过那中年男一面,对其身份信息都不清楚,案发前也只是对方单线联系他。而李某昌则称“是跟着李某福来赚钱的,根本没见过中年男”。对此,警方还在深入调查中。
经办法官认为,关于信用卡及卡中钱款的来源,被告人李某昌供述可能是别人诈骗、做坏事所得。目前没有查到卡上所体现户名的具体情况,无法查清卡或者钱的来源。但就现有证据可确定的是,所有的卡均与李某昌和李某福两人无关,卡也不是他们申领的,卡里的钱也不是两人的,两人使用他人信用卡去领取不属于自己的钱款,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表现。
另外,两人是共同犯罪,信用卡共同保管和控制,都不能说明卡的来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而根据2009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50张以上则为“数量巨大”,这些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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