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当街抓贼失主躲避 警方呼吁市民大胆举证
市民热议 既有理解也有反对
当官方认证微博“@石狮反扒志愿者”16日晚发布“刚接到派出所对昨天下午抓到小偷的反馈,因缺少失主证言,法律无法对他们进行评判,请广大网友记住这两个丑陋的面孔”后,引起了市民和网友的热议。
网友“@程明谷”表示,失主不敢指证,坏人就会更加胆大。“@闽C吴炳灿”更是呼吁社会拒绝冷漠,“真的让人寒心,志愿者不图回报为社会出一份力,结果却是这样再次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不过也有市民对失主的行为表示理解。“我就曾经遭遇过小偷,看到小偷的眼神都会害怕,很担心他会记住我,对我进行报复。”李小姐说,失主的做法其实是人之常情。市民陈先生认为,失主之所以不想站出来,或许还与做笔录程序繁琐有关系,“有的时候可能要急着上班,而做笔录需要较多时间。”
部门说法 缺乏证据无法认定
“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认定,需要有监控录像或犯罪嫌疑人本人承认或者人证、物证等。”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黄必良介绍,此案中,犯罪嫌疑人还未得手时就已经被制止,因为当时并没有相关的监控录像和物证,只能通过犯罪嫌疑人本人承认或者失主证词、目击者证词对偷窃行为进行认定。由于缺乏证据,派出所无法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认定,而失主的做法最多只能算是不道德。
石狮市反扒志愿者许先生和黄必良律师均表示,像这样的案件不少。“当失主没有重大财产损失,特别是没有财产损失的时候,都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黄必良律师介绍,有的失主则是怕做笔录繁琐耽误时间。许先生介绍,因为失主不愿站出来指证,他们抓获的个别小偷因此逍遥法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警方呼吁市民,在碰到此类案件的时候,不应以财产损失或者财产损失大小作为是否作证的标准,应该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大胆履行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让小偷得到法律惩罚,让社会多一分和谐与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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