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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2日后在泉州购房可拒付燃气初装费

qz.fjsen.com 2013-08-06 16:56   来源:泉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福建等多省市早已叫停燃气初装费

2007年11月12日后在泉购房可拒付

本报讯 (记者王丽虹)近日,本报报道了晋江兰峰·城市花园等多个楼盘主动退还违规收取的燃气初装费一事(详见本报2日第7版、4日第3版),引起众多市民的关注和热议。据悉,广东、福建、河南、苏州等国内多个省、市早已取消了燃气初装费。

据了解,国内最先叫停燃气初装费的是广东省。2005年4月,广东肇庆物价局在全国首次作出正面回应,确认管道燃气初装费违反了价格法,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在全国首次叫停了燃气初装费。2006年12月26日,广东省物价局下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广东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通知称,“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收取费用。”自此,收取了19年的燃气初装费在广东被叫停。广东开全国先河,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福建、河南、上海、苏州、沧州等国内不少省、市也明确规定取消燃气初装费。

事实上,早在2001年,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燃、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根据福建省物价局2007年11月公布的《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住房销售价格中应该包含水、电、管道燃气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费用。按照此规定,我市在2007年11月12日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燃气初装费。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一些购房合同的条款虽然约定了燃气初装费需由购房者承担,显然是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可以认定为无效。”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炜认为。

记者从我市物价部门获悉,市民在交房时若遭遇开发商违规收取燃气初装费,可当场拒付该款项,并及时致电我市物价举报电话12358。物价部门将调查了解,如果开发商违反价格规定,将依法进行处理。

此外,市民在购买一手房时,要询问清楚是否要缴纳该款项,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查看合同,如果其中存在“代收燃气初装费”的条款,可拒签合同并向物价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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