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让探望儿子一次赔5000元? 协议有效
不让探望儿子 一次赔5000元?
律师:不违反法律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该协议有效
早报讯 前妻阿雪(化名)不是借口有事,就说孩子生病,不让阿达探望儿子。连续几个月看不到儿子,阿达(化名)有些着急。他想拿着离婚判决书,将前妻告到法院,要求她支付违约金。
5年前,阿达和阿雪结为夫妻。婚后第二年,儿子出生。为了生计,阿达常年在外跑生意。时间一久,加上缺少沟通,阿雪怀疑阿达有第三者,两人为此争吵不断。前年经过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了,儿子归阿雪抚养,阿达每周有一次探望权。
法院判决后,为保障每周可以探望儿子,阿达与阿雪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若阿雪拒绝阿达探望儿子,每次要付5000元违约金给阿达。
一开始阿达想见儿子,阿雪并不阻止。但阿雪去年底重组家庭后,就不让阿达看望儿子了,推辞的理由五花八门:自己要上班,孩子生病了……有时约好时间,到看望的时间,阿雪干脆关手机,不跟阿达联系。
半年来,阿达想儿子快想疯了。阿达向早报法律顾问团咨询,他是否可以依照先前双方的协议,将阿雪起诉到法院,要求她支付违约金呢?
刘惠阳律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双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应确认有效。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处理探视子女问题时应以双方约定优先。本案中阿雪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助阿达行使探望权的义务,已构成双方约定的违约情形,故阿达可按协议约定向阿雪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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