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通过"单独两孩"政策 向户籍所在地申请即可
“单独两孩”政策正式落地福建。29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福建省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已有一个子女,经批准后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根据修改后的条例,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符合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本报记者 赖劲松 双方均异地户籍不适用福建省政策 符合条件者要怎么申请呢?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省的怎么办?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卫计委相关人士。省卫计委明确表示,“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应同时具备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的三个条件。 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流动人口单独夫妇,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就可在那里提出再生育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户籍都不是福建省的,不适用福建省“单独两孩”政策。 生二孩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 省卫计委称,“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按照《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双方为福建省户籍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一方为福建省户籍的,可向本省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我现在已经怀孕了,能否再去办理申请生二孩的手续?这样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会不会属于违规而被处罚?”“证明夫妻一方属于独生子女的凭证是什么,具体有哪些?”“我准备申请生二孩,需要携带什么证件去办理申请手续呢”……对于市民普遍关注的这些问题,省卫计委表示,《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近日公布,等条例公布后,福建省“单独两孩”相关实施细则也将出台,为新政实施提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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