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适当收费方式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实际需采取适当收费方式,并加强师资力量配备、建立合理酬劳机制。 采取适当收费方式。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属于社会服务行为,不属于免费义务教育范畴。开展校内课后托管服务所需费用,按照“成本核算,家长为主,政府补助”的原则组织实施。收费标准由区发改、财政、教育等部门进行科学成本核算后,给予调整核定。民办学校、寄宿制学校相关收费中如果已经包含提供课后服务的,不可再收取课后服务费。学生午餐、晚餐费用按实际开支由学生家长出资另行结算。 加强师资力量配备。各学校要根据学生规模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筹核定编制,配足配齐教师。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按作业自习指导类每45名左右学生配1名教师(按每45人左右配1名教师后,如余数不足45名但超过30名也配1名教师);兴趣活动指导培训类每30名左右学生配1名教师(按每30人左右配1名教师后,如余数不足30名但超过15名也配1名教师);按每个年段加配1名管理或教辅人员(负责协调管理、卫生、安全等保障)。 建立合理酬劳机制。课后服务收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以及购买学生课后服务校方责任保险。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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