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吵架是诱因,放弃积极施救,夫妇俩应赔6.3万元
两摩托车追尾,董先生与纪先生夫妇发生争执,争吵过程中,董先生倒地猝死,他的家属把纪先生夫妇告上法庭。洛江法院一审宣判此案,纪先生夫妇赔偿6.3万余元。
争执中突发心脏病猝死
2009年1月5日,洛江人董先生和次子骑摩托车到双阳镇购物。买完东西,董先生启动摩托车离开商店,在经过双阳阳光北路路段时,与另外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这辆摩托车上乘坐着纪先生夫妇和孙女小滢。两摩托车发生碰刮后都倒在地上,小滢号啕大哭,董先生刚从商店里买来的东西也撒了一地。
纪先生的妻子迅速从车旁爬起来抱起孙女,夫妇双双受皮外伤。
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旁人赶忙劝架,董先生就回到自己的车子旁将散落物捡起来。纪女士走到董先生身边,把他刚从地板上捡起来的物品拨落在地,然后返回原地。董再次上前理论,在双方争吵过程中,他突然倒下。纪先生夫妇看了一下,骑着摩托车就离开了现场。
随后,旁人陈先生立即报警。董先生被送往医院抢救,半个小时后,董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经洛江交警部门认定,认为此事不构成交通事故。纪先生夫妇拿出4万元予以对方办理后事。经法医鉴定,董先生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致心脏功能衰竭而死亡,交通事故后争执致情绪激动是诱因。
放弃积极救治,夫妇俩要赔钱
过后,董先生的家人将纪先生告到洛江区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2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纪先生所骑的摩托车速度较快追尾董先生骑乘的摩托车,致两车及乘员均倒在地上,对此事故的发生,双方均有责任。随后,董先生走到纪先生停车处,与纪先生夫妇发生争执,纪先生夫妇并不知道董有心脏病,且双方没有肢体接触行为,但是在争吵过程中,纪女士将董先生所拾的物品拨落,进一步刺激了他的激动情绪,且看到他倒下后围观人员自发组织对他进行抢救后,纪先生夫妇自行离去,放弃对董先生的积极救治,存在一定的过错。显然,心脏病突然发作是导致董先生死亡的直接原因,情绪激动则是董先生死亡的诱发因素,根据因果关系的性质和法理,应确认纪先生夫妇对董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较小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纪先生夫妇应该承担15%的责任,赔偿董先生的家属相关损失6.3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万元,还得再付2.3万余元。(记者黄墩良 实习生黄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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