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民生> 便民信息 > 正文
给抱养孩子落户须办理收养手续
qz.fjsen.com 2010-11-17 17:29  蒋力耘 来源:泉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本报讯 (记者 蒋力耘)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复查工作已进入尾声,仍有不少市民打来电话,咨询如何为自己抱养的孩子落户。对此,市公安局户政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符合条件的市民应先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才可以办理落户。

安溪的吴先生在1995年收养一名女婴,可是户口至今没有上。对此,市公安局户政处相关负责人说,市民可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据,派出所将对其所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女孩确属弃婴,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可以以“非亲属”关系落户。

怎样才能办理收养手续,从而办理户口呢?对此,记者采访了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据介绍,根据有关法律,收养人要办理收养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而办理收养,收养人需提供以下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等。

收养人如符合以上条件并提供完整的收养登记材料,就可到弃婴发生地所在县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再到公安部门申请户口。

责任编辑:王秀钦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