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2月23日讯(本网记者 陈世国 通讯员 黄秋萍)
12月22日 石狮法院
吴某非法行医,一名患者在吃了他开的药之后,突然休克死亡。按照有关法规,行医者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进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本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昨日,记者从石狮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吴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时隔5年之后,吴某在法院一审判决时仅获缓刑,为何?“他能获判缓刑,关键是,患者自身疾病才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他的诊治只对死亡有加速和促进作用。”此案的主审法官说。
吴某现年39岁,石狮人,曾在石狮市蚶江镇水头村开了一家诊所,但他并不具备医师执业资格,也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05年10月5日,患者王某因腹痛请吴某治疗。吴某初步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开始给王某进行输液。王某的姐姐说,医生在输液时还开了一包药给弟弟喝。不料,弟弟喝药后不到10分钟就突然休克,之后送往石狮市华侨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王某之死,究竟与吴某的诊治有多少关系?在经历了3次鉴定之后,终于有了定论。
首先,经泉州市第一医院病理检查,断其死因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应激性胃、小肠黏膜弥漫性出血—DIC—死亡”。之后,泉州市医学会又做出了同样的鉴定结论,并认为当初患者王某的病情发展快,死亡率高;而吴某未能及时转诊,对患者的死亡负次要责任。
最后,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也做出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了王某之死和吴某误诊之间的因果关系。该鉴定认为,吴某对王某用药属于对症治疗,无明显用药不当,但是吴某没有意识到患者所患疾病的严重性及疾病发展的迅速性,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等,延误了治疗时机。
在王某的死因鉴定尘埃落定后,经调解,双方家属于2006年1月14日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某赔偿王某家属99800元,王某家属对吴某表示谅解。去年11月20日,吴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且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的病情诊断不准确、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在治疗没有缓解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转诊,延误了治疗时机,其非法行医行为属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归案后,自愿认罪并能向法院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且他在案发后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再综合司法鉴定的有关结果,可对吴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主审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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