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南迎宾大道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公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因泉州南迎宾大道改造项目(泉州开发区范围)建设需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泉政征[2011]2号),决定对下列范围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泉州南迎宾大道改造项目(泉州开发区范围)。
二、征收范围:东至泉州开发区恒通快运有限公司项目用地,西至“泉三高速 ”泉州南出口匝道,以高速公路匝道口南侧为起点,往南迎宾大道北向沿深范围内所有房屋 (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 22178911。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建设局,办公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大楼三层,电话:22353051。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15日。 具体签约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分户补偿情况将在征收范围内和泉州市房地产信息网(www.qzfdc.gov.cn)“房屋拆迁”栏公布。
八、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决定书》(泉政征〔2011〕2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1年8月19日
泉政征〔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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