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民生> 拍案说法 > 正文
深夜遭抢不甘反砍伤抢匪 案后追砍如何定性?
qz.fjsen.com 2011-10-26 08:05  陈世国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各方说法

周某因抢劫被刑拘,同时,蔡某也持刀伤了人,其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

民警:拿菜刀为防身属过激行为

蔡某说,他刚刚遭劫,后来遇到周某时,对方好像又拿着刀,他飞刀伤人时一心想抓人,是正当防卫。

不过,周某称当时并未拿刀,警方在现场只找到了一根棍子。

“考虑到蔡某事先已报警,且周某抢劫时是持刀抢劫,蔡某因此完全有理由怀疑对方还带着刀,借来菜刀只是出于防身考虑。”办案民警说。

不过,民警认为,蔡某扔刀虽然是为了抓住抢匪、追回被抢财物,但这一行为过激,是不当的。所幸劫匪只是轻微伤,警方未追究蔡某的伤人责任。

律师:不在防卫范畴属故意伤害

对此案,多名法律人士均认为,摩的工的行为已超过防卫范畴,不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林文律师认为,当时摩的工举刀追抢匪并致其受伤时,既没正被抢劫,也不是抢匪抢完逃跑(可视为抢劫的延伸过程),而是抢劫过程完全结束,是两人重新碰面时发生的另一个事件。

“抢匪已离开抢劫现场,此时,抢匪不再对摩的工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后者举刀砍伤抢匪,是故意伤害行为。”林文律师认为,如抢匪伤情达到轻伤以上,摩的工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民主促进会泉州市委员会法制工委主任陈飞跃,赞同“故意伤害”的看法。他认为,本案中,摩的工的行为可以治安处罚,但就具体案情和抢匪的伤情,也可免以处罚。

责任编辑:谢玉妹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