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8套房按揭不成难付款 违约后20万定金打水漂
法院 业主违约 解除合同取消定金
2010年,阿宏将开发商告到安溪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双倍返还他定金40万元;开发商返还他购房款54万余元及利息约11万元。
开发商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取消阿宏的定金74万元,并赔偿其40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阿宏与开发商签订的《茶都定购店面套房协议书》和2006年4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商品房订购合同,因买主未能按时提交按揭贷款手续致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依约定解除订购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阿宏一方违约,即他未能按时提交按揭贷款手续所致。故开发商收取他的定金20万元,他无权要求双倍返还。而对于开发商收取的购房款54万余元,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返还给阿宏。因开发商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存在违约情形,阿宏请求给付购房款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开发商请求取消阿宏所交定金74万元及赔偿40万元,因双方签订的是订购合同,阿宏交的定金为20万元,而不是74万余元。开发商请求取消定金,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解除阿宏与开发商签订《茶都定购店面套房协议书》及2006年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开发商应返还给阿宏购房款54万余元;阿宏所交纳的定金20万元,开发商无需返还。
判决后,阿宏和开发商均不服,均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双方解除所签订的协议书,开发商无需返还阿宏所交纳的20万元定金及开发商需返还54万余元购房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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